欢迎光临秦皇岛图书馆

登录

EN

书刊流通管理制度

  • 发布时间: 2016-05-23 11:49
  • |
  • 作者:admin
  • |
  • 阅读次数:5377

一、书刊借阅规则

1、本馆提供图书自助借阅服务,读者可利用借阅区自助借阅机办理图书借还手续,请仔细核对电脑屏幕所显示的借还记录,确定无误后,方可离开。

2、图书、期刊借期为30天,图书到期前可续借1次,从续借之日起延长30天。读者可通过登录本馆网站(www.qhdtsg.net)上“读者空间”或关注“秦皇岛图书馆”公众微信号,进行网上续借,已超期的图书不可办理续借。成人读者证所借期刊不能续借;

二、秦皇岛图书馆图书丢失、污损赔偿办法

秦皇岛图书馆读者应爱护书籍,借阅书刊时请先仔细检查所借书刊有否缺页、勾画、残破、污损等,若有上述情况,请及时告知管理员,加盖破损证明章,以明责任;还书时若发现上述残破、污损等现象,视损坏程度,经我馆修复不影响借阅的,扣除读者10积分/册。污损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的,扣除读者10积分/册,并参照书刊遗失规定购买原书赔偿。
   书刊污损、遗失赔偿责任
   遗失书刊可购原书赔偿,如购不到原书,参照国家图书馆违规处理办法执行:
   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10—20倍购书赔偿;
   1990年至2000年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5—10倍购书赔偿;
   2000年至2010年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3—5倍购书赔偿;
   201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原价购书赔偿;
   遗失馆藏孤本(1册),则按照相应年限上限赔偿;遗失整套图书的任一分册,按整套图书价格购书赔偿,并扣除读者10积分/册。
   
对偷窃、有意破坏(如裁割、撕裂、更换内容等)书刊资料者和未办理外借手续将书刊带出本室者,按该书刊价值的5倍赔偿。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,将交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